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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阻止復華金融控股公司與元大京華證券公司進行合併,復華金控大
股東之一的中央投資公司,在去年六月間,向法院提起「確認董事會
決議無效」的民事訴訟事件,日前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敗訴,復華金
與元京證的合併案大勢底定。
去年四月二十八日復華金董事會開會決議,建請在隨後舉行的股東常
會後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,全面改選董事。
中投立即利用假處分手段,向法院聲請禁止禁止復華金第三屆董監事
行使職權,獲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在提供擔保金二八○萬元後准予聲請。
不過復華金隨即以臨時動議方式,另請訂九十天內召開股東臨時會,
規避假處分禁令,並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,中投則又提起一件假
處分,請求法院裁准復華金第二屆董監事行使職務到九十七年六月二
十八日任期屆滿為止,同時又向法院起訴打起「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
及確認制止股東常會決議行為的請求權存在」的民事訴訟;雙方大玩
法律遊戲。
但中投的兩件假處分請求,先後在去年十月二十四日及十一月二日,
遭到上級審法院裁定駁回,而本案民事訴訟也在今年二月十二日經台
北地院判決,駁回中投的請求。
北院法官楊晉佳在判決書指出,確認訴訟的請求,其判決結果要對當
事人有法律上利益,依法才可以提出此種民事訴訟;中投請求確認董
事會決議無效,卻沒有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的訴訟,因此並無法
改變股東會所作成「選任新董事決議」的效力。中投提起本件確認訴
訟,顯然欠缺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,應予駁回。
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,復華金與元京證股東會通過合併案,換股比例
為一股元京證股票換一.一六一五股復華金股票。
<摘錄工商A12版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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