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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合理反映不同季節供電成本的差異,提升電力使用效率,台電公司
參酌英、美、法、日、韓等國電力公司作法,從民國78年2月起開
始實施季節電價制度,在維持台電公司全年電費收入不變的基礎下,
調降供電成本較低的非夏季八個月電價,同時調升供電成本較高的夏
季四個月(6月1日至9月30日)電價。
台電強調,季節電價實施迄今已18年,台電公司並不因季節電價的
實施而增加全年電費收入,因此季節電價並非外界所稱調漲電價,用
戶如欲比較季節電價實施前後電費差異,應以全年電費合計比較始為
正確。
根據現行電價制度,採非時間電價計費者採分段級距累進電價。以住
宅用電為例,為照顧弱勢族群,每月用電110度以下,每度電價均
為2.1元,並未因夏月與非夏月而有所差異;另為以價制量,引導
民眾節約用電,每月用電111度至330度,夏月與非夏月的電價
分別為每度2.73元及2.415元,每度相差0.315元;根
據此一電價計費級距設計,用電度數愈高者將負擔較高單價的電費,
亦即用電少的用戶並不會補貼用電多的用戶的電費負擔。合理反映不
同季節的供電成本,實為使用者付費的公平原則。
台電表示,季節電價的實施,對減輕夏季系統供電負載或環保維護均
有助益,民眾如能配合採行各項節約用電措施,亦不會增加太多電費
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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