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糖研發生產的「 享受錠劑及)想受膠囊產品」,號稱具有減肥功
效及降血壓功能,經銷商康柏科技行銷後,台糖卻違反契約規定,對
外否認與康柏間有行銷契約,而且宣稱是假台糖飲品,「打著台糖名
號在做廣告」等,康柏商譽因而遭受嚴重損害,一狀告進法院,法院
日前判決台糖敗訴,應理賠康柏五五七萬餘元且加計五%的年利息。
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台糖與康柏締結「 享受錠劑及 想受膠囊產品
委託加工製造合約書」,契約期間為九十三年八月一日到九十六年七
月三十一日,由台糖研製產品出售給康柏,再由康柏以台糖之名向外
行銷推廣該聲稱具有減肥等功效的產品,產品包裝外並註記:「康柏
出品、台糖研發」之字樣。
不過九十四年三月十日時,台糖黃姓副總兼發言人對媒體指稱,康柏
是「打著台糖名號在做廣告和宣傳」,頓時使所有媒體大肆報導康柏
所販售的產品是「假台糖飲品」,康柏商譽嚴重受損。
康柏對於台糖這種違反商業上誠信履約的行為,依合約規定請求台糖
配合釐清真相。一狀告進法院,並提出九千二百多萬元的損害賠償。
台糖在訴訟期間,聲稱業已與康柏終止契約,並且反控康柏侵害台糖
商標與商譽。
法官吳淑惠審理後發現,雙方所訂的合約書,並沒有約定台糖在康柏
如果因廣告而受罰時終止契約的權利,因此台糖主張因康柏對產品的
標示、說明、行銷廣告及宣傳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而終止契約,為不
合法;何況,康柏事實上沒有因廣告內容不實而受主管機關的處罰。
可見,雙方訂有買賣契約,也是不爭的事實;自然也沒有侵害台糖商
標的問題。
台糖既然不合法的終止契約,康柏主張應給付遲延受有損害及請求賠
償的要求,法院認為有理由。
<摘錄工商A12版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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