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高院日前審理遠東航空與中央租賃公司、中信銀的租金債權一案
,推翻一審判決,改判遠東航空不須支付中信銀360萬美元(約1
億1,809萬元),而中租公司也不必給付新台幣1億2,965
萬餘元。 
89年中租公司與遠東航空簽定「MD-82型之航空器租賃契約」
,每月租金為22.5萬美元。中租公司分別於92年4、5、6月
簽訂信託契約,將該筆租賃契約,信託給萬通銀行,原始受益人為中
租公司。在第三份契約,中租公司將受益權轉給章燦墉等16人,而
萬通銀行也因為被中信銀合併,以中信銀為存續公司。 
中信銀主張,中租公司有發函通知遠東航空從93年1月起將每月租
金轉匯至中信銀城中分行信託專戶,而遠東航空僅給付到93年1月
的租金,從2月起就止付,因此請求未付的租金,而一審法院前年也
宣判遠東航東應給付中信銀360萬美元,而中租公司應給付中信銀
1億2,965萬餘元。 
但,二審法官審核中租公司發的通知函,發現沒有具體說明租金債權
已經轉讓,也沒有檢附新版的信託契約,所以契約內容中究竟有無租
金債權讓與的法律效果,或者是中租公司對該債權作財產權轉移以外
的其他處分,無法得知。 
法官判定,遠東航空無法得知中租公司因信託關係而將債權轉讓給萬
通銀行。 
<摘錄經濟A13版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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